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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艳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91执1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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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91执15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艳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艳飞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91执1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01677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28号。主要负责人:林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艳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艳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艳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66762.87元、费用3822.16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含复利)53707.07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含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李艳飞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艳飞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古槐行政村古槐311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案外人签收。经阅卷,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生效判决系公告送达。2.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艳飞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李艳飞名下有支付宝存款5810.8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1783元后剩余4027.8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6.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艳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21年8月2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李艳飞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房地产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8.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5532.10元,实际执结到位4027.8元,尚未执行到位12150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783元已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俊审 判 员 陈谚审 判 员 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接磊书 记 员 顾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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