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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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石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860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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