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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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205号案件名称
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胡杨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留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法定代表人:许伟民,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甘肃金昌河西堡支行的银行存款390260元(其中:案件款377188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172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正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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