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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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53号案件名称
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53号申请人: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乐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W4WNQ6D。负责人:刘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杜飞跃,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A-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TYAW3X。法定代表人:马利秋。申请人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翡翠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文秋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翡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邹 昀书 记 员 吴 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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