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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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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53号
  • 案件名称

    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53号申请人: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乐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W4WNQ6D。负责人:刘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杜飞跃,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A-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TYAW3X。法定代表人:马利秋。申请人翡翠香江(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旸商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翡翠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文秋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翡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文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邹 昀书 记 员 吴 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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