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洋、张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洋、张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程洋;张延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原告:张x,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程x,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原告张x与被告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x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x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延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春林与王改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5131号 下一篇 田永清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0刑更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