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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洋、张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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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洋、张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程洋;张延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584号之一原告:张x,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程x,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原告张x与被告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x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x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延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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