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玉昭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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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965号案件名称
亓玉昭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亓玉昭;信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965号申请执行人:亓玉昭,男,汉族,1997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信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贺江涛本院在执行亓玉昭与信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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