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董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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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民初1856号案件名称
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董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董海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1民初1856号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50071049931XE,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政和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吉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元,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贵德县水陆运输管理所职工,现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董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被告董海元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原告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史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书记员 肖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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