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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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莹;肖昊;肖恒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莹,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肖恒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莹与被申请人肖昊、肖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肖昊、肖恒松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昊、肖恒松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晓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易 丽 娟书 记 员 易丽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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