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严必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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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7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严必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严必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5号。负责人:袁爱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胄,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严必胜,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严必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1006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元,案件执行费14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购买、车辆、工商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和互联网银行财产情况、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购买、车辆、工商注册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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