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燕彬、崔梦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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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861号案件名称
崔燕彬、崔梦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燕彬;崔梦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崔燕彬,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崔梦隆,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崔燕彬与被执行人崔梦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6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燕彬于2021年8月3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崔梦隆支付申请人崔燕彬5214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梦隆已按申请内容自动履行520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2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故(2021)豫0182民初6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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