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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大庆泰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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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351号
  •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大庆泰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大庆泰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大庆泰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泰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24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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