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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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91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刘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住所地:黄陵县高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6751225322。负责人:李某某,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已全额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冯娅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古丽娜书 记 员 刘佳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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