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其宽、高培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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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339号案件名称
王其宽、高培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其宽;高培林;朱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宽,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高培林,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朱虹,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王其宽与被执行人高培林、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0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培林、朱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其宽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高培林、朱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高培林、朱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培林、朱虹高消费;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高培林工资收入(限额35000.00元),并为被执行人保留基本生活费每月8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款项11021.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冬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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