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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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63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高卫平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63号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赵。被申请人:高卫平。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赵、高卫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赵、高卫平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20000元,并以担保人秦建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21881811016540163的账户内存款67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赵、高卫平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秦建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21881811016540163的账户内存款67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本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若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法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卫星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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