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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玲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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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17号
  • 案件名称

    郝玲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郝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17号申请人:郝玲,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徐珩,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被申请人:王玮琪,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徐珩名下招商银行账号62×××11_20000内存款4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玮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内存款0元、交通银行账号62×××24+00005内存款0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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