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玲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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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17号案件名称
郝玲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郝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17号申请人:郝玲,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徐珩,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被申请人:王玮琪,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徐珩名下招商银行账号62×××11_20000内存款4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玮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内存款0元、交通银行账号62×××24+00005内存款0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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