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庆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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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789号案件名称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庆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庆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789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法定代表人:谢立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珠,女,公司员工。被告:潘庆闹,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庆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隆美香书 记 员 张彦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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