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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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3494号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3494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石新路33号附渝州新城2幢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623XG。 负责人:冉兵。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C-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3229J。法定代表人:贺礼雄。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6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书 记 员 谷 小 玲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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