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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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1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祖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10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冉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贵兵,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丽萍,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祖兰,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23日,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4115.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41元已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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