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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兴华学校、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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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93号
  • 案件名称

    蓝田县兴华学校、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蓝田县兴华学校;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693号蓝田县兴华学校、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兴华学校与被执行人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蓝田县兴华学校人造草坪更换费42325元、鉴定费15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3元。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兴华学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造草坪更换费42325元、鉴定费15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总对总和点对点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其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从冻结的其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标的款63308.00元及执行费850.00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兴华学校已将案件标的款63308.00元领取,执行费850.00元也已依法缴入案件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兴华学校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西安言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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