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英、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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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梁红英、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红英;陈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873号原告:梁红英,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女,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安县,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英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梁红英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873号原告:梁红英,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女,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安县,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英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梁红英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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