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高春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982民督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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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督233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高春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高春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982民督233号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高春江,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五街村2096号。身份证号:1309821986××××××××。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称,其系任丘市批准合法设立的泊车收费单位。被申请人所属车辆冀J×××××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3月31日,多次在收费停车位停车而未交停车费用达1280元人民币。申请人发出通告催缴,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交纳。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交纳停车费用1280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春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12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高春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艳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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