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燕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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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5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燕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燕飞;谢厚辉;谢瑛;伍施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燕飞,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谢厚辉,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谢瑛,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谢厚辉之子。被执行人:伍施施,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谢瑛妻子。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厚辉、邹燕飞、谢瑛、伍施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继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要求本案先处置抵押七处房屋。依照当事人协商意见,本院在查封时发现被抵押的房屋中有二处房屋已被谢厚辉转让给了他人,该买受人已装饰占有居住。为便于一并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房屋可一并处置时再恢复执行,进行拍卖。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对被执行人谢厚辉、邹燕飞、谢瑛、伍施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的抵押财产,因一时无法处置,致使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厚辉、邹燕飞、谢瑛、伍施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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