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付国、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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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532号案件名称
彭付国、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付国;李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彭付国,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阳,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付国与被执行人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阳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岚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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