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14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148号之三案件名称
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148号之三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雨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鲍玲萍、叶显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恢63号 下一篇 钦建国、缙云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07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