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玲萍、叶显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恢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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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恢63号案件名称
鲍玲萍、叶显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鲍玲萍;叶显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鲍玲萍,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叶显林,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鲍玲萍与被执行人叶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25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显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玲萍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借款本息共43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鲍玲萍与被执行人叶显林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在被执行人能按照协议按期履行的前提下,申请人鲍玲萍自愿减免利息8000元,故双方借款本息为35644元。被执行人叶显林于2021年9月27日当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整,于2021年12月31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剩余15644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5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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