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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生华、屈万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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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申6号
  • 案件名称

    焦生华、屈万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焦生华;屈万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焦生华,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屈万理,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生,住灵宝市。再审申请人焦生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屈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28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焦生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偿还被申请人75800元,这一点在原审中已经查明,申请人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2、申请人认为原审对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剩余钱款的认定错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申请人从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8月9日通过各种途径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虽然不能完全偿还债务,但是在按照上述清偿顺序计算后,欠付的本金及利息已经所剩无几,截至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共欠付被申请人本金5229元,利息3855.30元。原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法律,忽略了债务履行顺序,从而导致判决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生华要求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焦迎九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贾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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