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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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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085号
  •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08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150号。负责人:王希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起喆,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德。被执行人:杨书德,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4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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