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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侍继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3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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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3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侍继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侍继文;陆其珍;陆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被执行人:侍继文,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其珍,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凤,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侍继文、陆其珍、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苏新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侍继文、陆其珍、陆凤应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145.98元及利息。因侍继文、陆其珍、陆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侍继文、陆其珍、陆凤仅有零星存款,未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侍继文、陆其珍、陆凤名下无机动车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侍继文、陆其珍有位于新沂市邵店镇房地产一套,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该房产现在另案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陆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侍继文、陆其珍、陆凤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征集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3819.0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侍继文、陆其珍、陆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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