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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寅、吴国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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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40号
  • 案件名称

    徐家寅、吴国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家寅;吴国洪;吴伟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寅,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吴国洪,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吴伟杰,男,199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家寅与被执行人吴国洪、吴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213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国洪、吴伟杰归还徐家寅26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具体还款方式:吴国洪、吴伟杰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6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余款10万元。如吴国洪、吴伟杰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徐家寅有权以原债权金额35万元为基数,就其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如吴国洪、吴伟杰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徐家寅有权以吴国洪交付的简花宝座沙发一套八件,茶台一套六件,皇宫圈椅三件套,顾青蛟(马)字画一幅,顾青蛟(老虎)字画一幅等质押物与吴国洪协商折价,或就上述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内容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317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340元(徐家寅已预交),由吴国洪、吴伟杰共同负担,吴国洪、吴伟杰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徐家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评估拍卖本案所涉:简花宝座沙发一套八件,茶台一套六件,皇宫圈椅三件套,顾青蛟(马)字画一幅,顾青蛟(老虎)字画一幅等质押物。因顾青蛟(马)字画一幅,顾青蛟(老虎)字画一幅评估公司无法评估,暂无法处置,其他质押物经处置,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8330元。本院依法到无锡市××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车辆登记方面,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房产登记方面,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吴国洪名下无锡市东河头巷71和吴国洪与他人共有的无锡市嘉德花园13-601房产,各有三项抵押登记信息,且金额较大,本案已轮候查封。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38330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处置部分质押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213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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