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忠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37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忠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忠锋;罗海珍;胡海安;李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忠锋。被执行人罗海珍。被执行人胡海安。被执行人李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海锋、罗海珍、胡海安、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华、孙小婷先履行申请人70000元整,剩余部分2022年6月30日前还完,申请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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