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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广饶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5民终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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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民终1508号
  • 案件名称

    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广饶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广饶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5民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大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观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饶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960号。法定代表人:牛世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芳,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饶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坤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腾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根据坤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海与腾翔公司职工纪彦芳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坤伦公司违约以及认定案涉合同予以解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并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唯一的解除情形为坤伦公司逾期两个月未给腾翔公司供货,但本案并未出现该情形,也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腾翔公司书面通知坤伦公司解除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即使坤伦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有违约,但违约情形并不当然赋予腾翔公司合同解除权,腾翔公司只能要求坤伦公司赔偿损失。腾翔公司主张坤伦公司违约,但在一审三次开庭中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坤伦公司违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案涉合同并未出现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腾翔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坤伦公司发送通知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腾翔公司恶意违约,应赔偿给坤伦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包括:腾翔公司应赔偿坤伦公司未结算货款和洗车费81503.5元、装修损失70000元及违约金4403.32元、可得利益损失130000元。另外,因腾翔公司恶意违约,应退还坤伦公司押金30000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坤伦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腾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坤伦公司履行案涉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解除的事实认定清楚,坤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名称虽为《供货合同》,但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从合同内容看,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是腾翔公司销售车辆的装饰品安装服务,应当根据该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如果坤伦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汽车装饰装修服务或者其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则构成根本违约,腾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坤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海与腾翔公司经理纪彦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坤伦公司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将腾翔公司与所售车辆配套的3M公司汽车膜(一汽大众原厂大众风尚太阳膜)偷换为市场上的劣质太阳膜并贴到客户所购车辆上,涉及200多台车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坤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海承认错误且自愿认罚1万元。此外,坤伦公司在已经从腾翔公司领取全部装饰品的情况下,对腾翔公司销售的64台车辆没按合同约定完成装饰施工义务且拒绝履行。面对客户的投诉,腾翔公司只得重新购买装饰品并为客户安装。一审法院明确要求双方对这一事实进行核对并告知了核对的方式及要求,但坤伦公司消极不作为,致使核实工作无法落实。腾翔公司在2021年6月9日的庭审中对上述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对该项事实的真实性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保证书。综上,坤伦公司的前述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给腾翔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坤伦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腾翔公司在2021年2月9日向其发出终止合作通知是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合法行为。坤伦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坤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坤伦公司与腾翔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2.判令腾翔公司支付坤伦公司货款及洗车费81604元;3.判令腾翔公司支付坤伦公司装饰赔偿款70000元;4.判令腾翔公司向坤伦公司支付违约金4403.32元、可期待利益损失130000元;5.判令腾翔公司向坤伦公司返还押金30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腾翔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3日,坤伦公司作为甲方(供货方),腾翔公司作为乙方(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效力。合同为长期购货合同,最低期限为24个月,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在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销货单、赠送单、信函等均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供货方式、供货产品及价格。1.甲方向乙方供货为按需供货,供货方式为:甲方在乙方免费提供的指定车间区域内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汽大众厂家配套的汽车装饰用品的安装服务;2.甲方为乙方提供包含安装施工的所有非一汽大众厂家配套的汽车装饰用品;3.甲方在乙方免费提供的展厅和车间区域内有独立的经营权和装饰使用权;4.甲方为乙方提供洗车服务结算价格为5元/车;5.甲方为乙方开具的赠送单明细提供产品和服务,此赠送单具有乙方采购甲方货物的有效法律凭证;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赠送产品和服务(普通侧后档贴膜、脚垫、后备箱垫),其他价格附清单;6.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为正规产品,乙方应遵守甲方之产品的市场批发及双方确认的零售价格,以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三、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1.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2.验收不合格:乙方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乙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甲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乙方。3.甲方给乙方安装施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由于甲方所供产品出现的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给甲方结账时扣除出现问题产品的相应款项以及另外给客户处理问题时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甲方负责。四、定价与结算。1.定价:双方通过协商在销货清单或乙方使用的赠送单中确定产品规格、数量,并由乙方签字和盖章后确认有效;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对账,对账凭证为甲方的销货清单和乙方的赠送单或派工单均为准,乙方自货物领取后收到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天内支付相应货款给甲方,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结算支付货款应通过现金、现金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五、质保押金的缴纳及退还。1.乙方从第一个月给甲方结款时扣留3万元作为质保押金;2.此质保押金3万元于双方终止合作满2年当月退还支付给甲方。七、违约责任。1.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货,逾期2个月未供货乙方可单独解除供货合同;2.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货款,逾期2个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货款额的20%违约金。3.乙方所有非一汽大众厂家配套的汽车装饰用品均由甲方提供,如有甲方高于其他厂商批发价格乙方可自行采购,需提前告知甲方,如有未告知甲方同意外部采购乙方需支付给甲方采购产品的价值30%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后坤伦公司向腾翔公司交纳押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腾翔公司向客户赠送装饰用具,并开具领用单一式两联,分别为财务联、客户联,客户持客户联至坤伦公司处领用、安装装饰用具并将客户联交予坤伦公司,坤伦公司凭客户联同腾翔公司每月进行结算。坤伦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张观海与广饶腾翔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统计挂帐单、安装包明细,拟证明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双方结算金额共计81524元。腾翔公司称2020年12月坤伦公司挂账37361元,对坤伦公司提交的统计挂账单及安装包明细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统计挂账单中有部分未进行实际安装,安装包明细无纪彦芳签字且未进行实际安装,对该项数额不予认可。坤伦公司对已挂账37361元认可。腾翔公司认可未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1月结算款项,但主张有些客户将客户联交予坤伦公司但实际并未安装,不同意按照双方结算金额支付款项。2021年1月16日,坤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海在与腾翔公司工作人员纪彦芳微信聊天中称“1.行政处罚1万元;2.洗车全部免费4600/月左右;3.原厂倒车影像记录仪全部免费安装1000/月左右;预计每月6000左右(1年7万左右),再不行就贴膜也不要工时费了”。2021年1月18日,纪彦芳将《原厂太阳膜统计表》发送张观海,称“你核对一下吧,把我们结算的给你就扣除没问题吧?”张观海称“前挡我再领上仓库里那一卷,别扣了。”纪彦芳称“不用领,我们的东西不希望流转出去。”2021年1月20日,纪彦芳称“其他的货,把收了单子的赠送的膜脚垫后备箱垫整理好和张立明交接,其他的你拉走吧......”张观海称“两个月的款能付了吗?质保押金留着。”2021年2月9日,腾翔公司向坤伦公司发送通知一份,载明2021年1月20日,因坤伦公司出现产品以次充好的严重客户投诉,腾翔公司通知立刻终止合作,坤伦公司离店后出现多单已结算未施工精品装饰业务;且多名客户因产品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现通知坤伦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提供:1.自合作以来所有客户精品加装明细(含提供质保期限、产品名称)。2.自合作以来所有已结算未施工明细。由于未收到明细造成的货款拖欠,由坤伦公司自行承担。坤伦公司认可收到上述通知,但主张腾翔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尚未解除。坤伦公司陈述,2021年1月20日前,坤伦已停止向腾翔公司提供洗车之外的其他服务,2021年1月22日,坤伦公司停止提供洗车服务。腾翔公司陈述坤伦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撤场。一审法院认为,坤伦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坤伦公司与腾翔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腾翔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即案涉合同是否于2021年2月9日解除;二、坤伦公司诉请支付货款及洗车费81604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坤伦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及可期待利息损失、装修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坤伦公司诉请返还押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已于2021年2月9日解除,理由如下:一是从张观海与纪彦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张观海表示接受处罚1万元等处理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聊天记录中亦对纪彦芳提出的“太阳膜的事”“你换的膜,领导要求翻到底”等陈述未表示异议,应当认定坤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腾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案涉合同,腾翔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坤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被签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解除;二是在张观海与纪彦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腾翔公司提出撤场要求,坤伦公司表示认可,后双方仅对如何进行结算产生争议;三是双方均认可坤伦公司在2021年1月份停止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已于2021年2月9日解除,故对坤伦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二,腾翔公司认可2020年12月坤伦公司挂账37361元未支付。坤伦公司提交的挂账统计表有腾翔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该表上载明欠付金额为32262.5元(30122.5元+2140元)。一审法院认为,坤伦公司与腾翔公司就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期间欠款数额进行了结算,腾翔公司主张因坤伦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将客户联交予坤伦公司但其未实际施工的情形,坤伦公司不予认可,腾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纪彦芳于2021年1月20日与张观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其他的货,把收了单子的赠送的膜脚垫后备箱垫整理好和张立明交接”,坤伦公司提交的安装包明细系张立明于2021年1月20日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坤伦公司诉请腾翔公司支付货款及洗车费81604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81503.5元(37361元+32262.5元+118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腾翔公司主张坤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腾翔公司造成了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具体情况,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腾翔公司提出的对坤伦公司为腾翔公司销售的274辆汽车装饰的太阳膜是否为一汽大众原厂大众风尚膜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针对焦点三,因坤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故对其提出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腾翔公司自货物领取后收到坤伦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天内支付相应货款,坤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腾翔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对其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车间装修损失,坤伦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供货合同》未对车间装修事宜进行约定,且坤伦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故对于其请求装修损失,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针对焦点四,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押金3万元于双方终止合作满2年当月退还坤伦公司。坤伦公司请求退还质保押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坤伦公司与腾翔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于2021年2月9日解除;二、腾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坤伦公司支付货款及洗车费81503.5元;二、驳回坤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坤伦公司负担3814元,由腾翔公司负担1326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对坤伦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及案涉合同应予解除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在案涉合同解除基础上对坤伦公司主张各项损失的裁判是否正确。案涉合同签订于2020年5月,履行事实延续至2021年1月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坤伦公司是否具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是本案的核心争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瑕疵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订立时的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否则,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一审时腾翔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坤伦公司存在更换原厂3M汽车膜的行为。案涉合同签订于2020年5月,在2021年1月停止履行,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为9个月,证人张某于2020年7月开始受雇于坤伦公司为腾翔公司销售的车辆贴膜至2021年1月,其证言陈述大约有三分之二的车膜被更换,结合腾翔公司提交的此期间销售200多辆车辆及贴膜情况统计表,坤伦公司在为腾翔公司售出车辆安装车膜时更换一汽大众原厂膜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坤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海在微信聊天中自认罚款1万元也进一步佐证了坤伦公司违约的事实。其次,坤伦公司二审中主张,腾翔公司出售的车辆并非全部贴3M原厂膜,只有部分是原厂膜,其他均为普通膜,但仅为否认性陈述,坤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第三,从案涉合同内容看,坤伦公司的合同义务虽有洗车服务,但其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腾翔公司售出车辆提供装饰服务且汽车贴膜服务是其主合同义务,并非从合同义务,坤伦公司违反了主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腾翔公司因此具有法定解除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坤伦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坤伦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案涉合同不具有约定和法定解除情形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关于未结算货款和洗车费81503.5元,一审法院结合坤伦公司的证据及腾翔公司对两个月挂账货款未结算的认可,对坤伦公司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正确。关于坤伦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70000元及违约金4403.32元,坤伦公司没有证明腾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提交的在腾翔公司车间装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装修支出,一审法院对坤伦公司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坤伦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30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取得或丧失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不少于2年,但在履行9个月后因坤伦公司根本违约而被解除,违约方坤伦公司主张130000元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坤伦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正确。关于押金30000元应否退还坤伦公司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该押金性质为质保金,且合同约定在双方终止合作满2年后退还,质保金的作用是为应对工程或服务质量在保证期内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而作出的担保,因此,根据案涉合同条款的性质,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其中的质保金条款且3万元押金已经扣留,即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实际履行,该条款仍拘束双方当事人,故坤伦公司主张退还3万元押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坤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上诉人东营坤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翁秀明审 判 员 李 敏审 判 员 孙国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潇雅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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