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5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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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5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波;郝志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5民初1283号原告: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庆宇,福乾分理处主任。被告:丛波,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被告:郝志琴,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原告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波、郝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 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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