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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志辉、徐晋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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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7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志辉、徐晋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龚志辉;徐晋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743号之一被执行人:龚志辉,曾用名龚志雄,男,199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户籍在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徐晋豫,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龚志辉、徐晋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龚志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徐晋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XR手机1部、U盘1个及华为P30Pr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龚志辉、徐晋豫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龚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晋豫家人为其代缴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龚志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龚志辉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18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但未发现大额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龚志辉的账户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了其名下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但未发现大额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龚志辉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龚志辉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龚志辉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龚志辉的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龚志辉名下持有无锡菲诺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0万元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经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处置无益。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志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志辉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龚志辉罚金20000元,徐晋豫罚金10000元,现徐晋豫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龚志辉尚有罚金20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龚志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龚志辉“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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