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泽、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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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49号案件名称
张风泽、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风泽;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风泽,男,生于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佳龙,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风泽与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风泽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2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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