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云伟、王大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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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667号案件名称
池云伟、王大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池云伟;王大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667号原告:池云伟,1999年8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创,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池云伟与被告王大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池云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云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池云伟负担。审 判 员 唐恒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九凤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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