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二案件名称
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二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5557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地块龙湾一号7栋3层(物业编号7-3-1至7-3-27)。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明,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8L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会诗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90万元。2021年9月2日,原告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文县支行2035××××9941号账户内981778.25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文县支行2035××××9941号账户内981778.25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黄咏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阳静宇书 记 员 徐 戈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张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122号 下一篇 池云伟、王大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