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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元坤、张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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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173号
  • 案件名称

    汪元坤、张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汪元坤;张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原告:汪元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果,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汪元坤诉被告张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元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芬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原告:汪元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果,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汪元坤诉被告张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元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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