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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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01号案件名称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1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81栋-5号。经营者:林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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