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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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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0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1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81栋-5号。经营者:林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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