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勇、张俊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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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488号案件名称
张克勇、张俊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克勇;张俊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勇,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俊岭,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张克勇申请执行张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克勇与被执行人张俊岭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协议达成后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8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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