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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勇、张俊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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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488号
  • 案件名称

    张克勇、张俊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克勇;张俊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勇,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俊岭,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张克勇申请执行张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克勇与被执行人张俊岭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协议达成后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8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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