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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峰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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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7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伟峰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伟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79号之一 被执行人:曾伟峰,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曾伟峰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西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伟峰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曾伟峰退赔赃款80000元,并缴纳罚金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7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至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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