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维奇、翟淑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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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监5号案件名称
杜维奇、翟淑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杜维奇;翟淑敏;江伟怀;张亚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监5号原审原告:杜维奇,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被告:翟淑敏,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审被告:江伟怀,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被告:张亚兰,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审原告杜维奇与原审被告翟淑敏、江伟怀、张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大安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经院长交办,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案的关联案件已于2021年4月30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经本院2021年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再审。审判长 李孝天审判员 于守明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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