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宜军、王日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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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960号案件名称
吴宜军、王日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宜军;王日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吴宜军,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王日贡,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宜军与被执行人王日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相关部门及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在财产反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日贡无财产可控执行。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高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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