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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黄金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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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416号
  • 案件名称

    王鹏、黄金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鹏;黄金明;赵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41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黄金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赵媛,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黄金明、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4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000元,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金明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登记手续,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彤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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