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刘继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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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626号案件名称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刘继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刘继超;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戎日宽;丁有振;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王秀娟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626号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2号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ALAINCASTE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威、白翔飞,系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超,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号1幢1层118室。法定代表人:戎日宽,执行董事。被告:戎日宽,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被告:丁有振,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402室。法定代表人:丁有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秀娟,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超、被告北京佰香醇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戎日宽、被告丁有振、被告上海隆歌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王秀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现本院已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收到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 旸审判员 刘劲松审判员 吕乃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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