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容容、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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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218号案件名称
李容容、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容容;李晶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原告:李容容,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李晶晶,女,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李容容诉被告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容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容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晶晶的诉讼,系原告李容容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容容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原告:李容容,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李晶晶,女,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李容容诉被告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容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容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晶晶的诉讼,系原告李容容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容容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思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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