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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容容、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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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218号
  • 案件名称

    李容容、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容容;李晶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原告:李容容,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李晶晶,女,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李容容诉被告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容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容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晶晶的诉讼,系原告李容容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容容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18号原告:李容容,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李晶晶,女,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李容容诉被告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容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容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晶晶的诉讼,系原告李容容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容容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思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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