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春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申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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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申130号案件名称
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春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朱新春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钱锐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新春,男,1990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新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宏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思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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