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凤灵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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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172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凤灵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凤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凤灵,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凤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唐凤灵发出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起多次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日收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分部反馈的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管理信息、及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以129830.17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凤灵的公积金账户,但因不满足公积金提取规则,无法提取;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凤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29830.1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84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不能,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晓河审判员 谢寅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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