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李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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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827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李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李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住所地: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负责人:李枝仁,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与被执行人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栏木溪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群峰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岁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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