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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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16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春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16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柏景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被告:谭春光,男,苗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春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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