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平、刘林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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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524号案件名称
郭建平、刘林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建平;刘林霞;徐志忠;郭振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5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平、刘林霞、徐志忠、郭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郭建平、刘林霞、徐志忠、郭振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主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且申请执行费986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执恢15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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